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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则有与天津金**程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则有与被告天津金*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厦门生产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为此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工厂的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邱则有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则有对被告天津金*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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