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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长**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限责*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限责*司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重*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在本院对本案的判决宣告之前,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长*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4400元,由重庆长*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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