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因与被告江门市蓬*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原告郑*申请撤回对江门市蓬*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江门市蓬*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8.5元减半收取2449.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2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219.5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88.75元由原告郑*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898.5元,本院应退回2449.25元给原告郑*。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