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