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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限公司诉广州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山*限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4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鹤*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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