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鹤山**限公司与鹤山**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淄博华**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张**诉连壮钦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黄**诉温州市**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珠海天**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山开**限公司与大行科**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华**限公司与袁**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限公司与东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珠海仕**有限公司与上海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