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中山市南*造有限公司、广州百*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佛山*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中山市南*造有限公司、广州百*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