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霍*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豪业摩托车行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霍*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霍*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