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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小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09)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具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彭小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为2900元,由上诉人佛*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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