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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北京康**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及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09)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及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许*第1461551号和3537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被上诉人许*1461551号和3537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自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2010年8月19日前)补偿被上诉人许*人民币叁万元(该笔款项汇至如下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虎门支行富民储蓄所帐号:3230359980120151766收款人:许*)。如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北京*商贸有限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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