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佛山*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09)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器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郑*、佛山*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为1400元,由上诉人佛*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