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工*有限公司(下称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兆*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兆*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兆*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兆*司与安*公司针对本案及(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6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安*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不销售兆*司“一种水烟筒”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226804.9)及“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02271358.1)的产品;二、安*公司于2009年7月3日前就两案共支付兆*司10万元人民币;三、兆*司撤回其他诉讼请求;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安*公司向兆*司支付完毕之日起生效;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双方各自承担。
二审裁判结果
上述费用现已由安*公司向兆*司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安*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安*公司预交,该预交的费用由本院退回安*公司1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