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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技有限公司因与李*、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开庭传票已经依法送达上诉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深圳市*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上诉人深*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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