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从化市*限公司、被告陈*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08年3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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