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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有限公司诉东莞**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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