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粤宗诉被告潘*、被告李*、被告李*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粤宗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粤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曾粤宗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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