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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限公司诉林鲜艳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诉被告林鲜艳侵犯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名称为玻璃(福满堂)、专利号为033348308)一案中,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林鲜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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