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诉被告林鲜艳侵犯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名称为玻璃(一帆风顺)、专利号为033350124)一案中,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林鲜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