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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准诉广州大**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准诉被告广州大*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准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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