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准诉被告广州大*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准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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