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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