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诉被告温*造*、温州市中*中*公司、彭*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于2008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方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温州市*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