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限公司与东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的另一半诉讼费人民币28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