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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佛山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专利号为ZL03324192.9、ZL033606552、ZL03324206.2、ZL03324214.3),原告王*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在本系列案中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犯ZL03324192.9、ZL033606552、ZL03324206.2、ZL03324214.3号专利权,收回被告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市场上尚未流通的侵权产品,并赔偿四件案件损失各1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有限公司不再争议原告王*专利是否合法有效,并表示愿意尊重原告王*的专利权。

二、被告佛山*有限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停止生产涉案侵权产品。

三、被告佛山*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王*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作为本系列案中原告王*全部支出的经济补偿,该笔款项包括原告王*所有的诉讼费用、诉讼成本及支出等,被告佛山*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与本系列案有关的其他费用。上述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10万元于2006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5万元于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最后一期5万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支付。

四、就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全部涉案侵权行为,原告王*不再追究,并且不就相同的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五、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再就本次纠纷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不利于对方的宣传。

六、本协议签订后,原告王*同意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彻底清除剩余在佛山市*有限公司厂内的以上四项涉案侵权产品,对已出售离开了本厂范围内的一切四项涉案产品,虽然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无权处理,但必须做到保证2007年1月1日以后不再销售涉案产品。如原告王*有证据证实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限期到后又再向市场销售的,视为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违约。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王*提供处理涉案产品的清单,以利于原告王*监督。

七、原、被告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如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件案件受理费共18040元,财产保全费共4080元,总共22120元,由原告王*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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