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温州市*限公司诉黄*、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限公司与被告黄*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温州市*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土星、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