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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昆**有限公司与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侵犯第ZL200610106881.0号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以下简称邱则有专利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昆*司上诉称:本案一审原告邱则有专利公司起诉的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昆*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昆*司在西安承建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材料均通过合法途径采购,且其未在西安市辖区内实施侵害邱则有专利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故西安*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6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邱则有专利公司答辩称,昆*司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焦点是西安*民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经查,2013年10月23日,邱则有专利公司将昆*司作为被告向西安*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3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承建的西安市“杨家庄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使用原告的ZL200610106881.0号专利方法制造模壳构件,并将该模壳构件应用于施工。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构成专利权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ZL200610106881.0号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停止制造、使用侵犯专利权的模壳构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原告邱则有专利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为西安市“杨家庄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一审法院已根据邱则有专利公司的申请,在该现场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西安*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昆*司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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