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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昆**有限公司与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份有*(以下简称昆*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以下简称邱则有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经法院减半后为1025元,由上诉人浙*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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