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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常年与彬县**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常年诉被告彬县*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常年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常年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常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常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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