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常年诉被告彬县*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常年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常年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常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常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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