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诉被告西安友*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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