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朱*与被告西*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霖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祥公司、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祥公司、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吉*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吉*司负担。其余1150元,退还吉*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