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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让诉延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让诉被告延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让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军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樊*让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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