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咸*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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