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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咸阳**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咸*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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