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爱国**有限公司与东芝**限公司、东芝电**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爱*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芝*限公司、被告东芝电脑网络(上*限公司、被告百*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西民四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爱国*有限公司、东芝*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陕西*民法院作出(2012)陕民三终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本院重审过程中,原告爱*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爱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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