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限公司与被告刘*、北京市朝*料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陕*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爱国**有限公司与东芝**限公司、东芝电**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昆**有限公司与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浙江昆**有限公司与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西安友**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常年与彬县**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限公司与石狮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吉**有限公司、朱**与西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限公司与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铁十**公司因与郑**、韩**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