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限公司与刘*、北京市朝**料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限公司与被告刘*、北京市朝*料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陕*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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