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成诉被告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成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建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建成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减半收取,计7505元由原告谢建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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