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限公司诉被告涂金*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限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恒*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郑州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