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爱星**责任公司与四川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爱星*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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