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广东佛*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广东佛*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