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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金*与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诉被告傅*、何*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但*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诉讼费(232800元),但未获本院批准。本院通知原告但*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其仍未按期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但金*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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