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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邵阳**责任公司、邵阳**限公司、湖**X总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邵阳*责任公司、邵阳*限公司、湖*X总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3400元,予以免除。(案件受理费18680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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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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