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邵阳*责任公司、邵阳*限公司、湖*X总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3400元,予以免除。(案件受理费186800元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