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王**(系什邡市东亚家具厂业主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廖*与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前由四川省*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成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田*、梁*,被上诉人廖*的委托代理人蒋*、向**到庭参加本案诉讼。2009年5月14日,原审原告廖*的委托代理人由蒋*变为梁*,另一代理人不变。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