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四*易总公司、BirdHous*ed*斯公司)、成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BirdHous*ed*斯公司)、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限公司撤回对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BirdHous*ed*斯公司)、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四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