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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限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重*有*、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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