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重*有*、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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