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限公司与中国嘉陵**(集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富强、重庆*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中国嘉*限公司(集团)、重庆*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富强、重庆*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富强、重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富强、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蒋富强、重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Ο一二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