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国诉*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国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安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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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О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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