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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创**限公司与广安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国诉*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国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安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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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О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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