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蜀*与被告欧*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蜀*于200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蜀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欧*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蜀强撤回对被告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原告曾蜀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