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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成都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对成都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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