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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齐**限公司与昆明市**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明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昆*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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