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明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昆*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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