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浙江百**限公司与延安市**有限公司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百**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撤销本院(2007)延中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浙江百**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今飞**限公司诉延安**有限公司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创生医疗器械(中**限公司诉张延生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浙江**限公司诉高杨*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绿宝电**限公司诉郭*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浙江**限公司诉朱**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诉张**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金华**限公司诉赵*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诉郭永燕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南京**限公司(2009年1月21日注销与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江**限公司与广州市**件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