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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生医疗器械(中**限公司诉张延生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创生医疗器械(中**限公司与张**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创生医疗器械(中**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创生医疗器械(中**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创生医疗器械(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07)延中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审原告创生医疗器械(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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