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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维**公司诉被告杨*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公司诉被告杨*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杨*户籍所在地虽然在河南省镇平县,但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移送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居住,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诉争域名注册地也为北京市,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交北京**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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